买一个车位能停两辆车吗?上海一业主并排停两辆被物业阻止还闹上法庭,法院判了→
自己买的车位
是不是想怎么停就怎么停?
想停几辆都行?
最近
上海市民严某因停车纠纷
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原来
严某认为自行购买的产权车位
面积足够大
因而同时停放了自家两辆车
以解决自家停车难问题
但这一做法遭到物业的制止
双方由此产生矛盾
业主买一个车位停两辆车
被制止后起诉物业
严某于2015年在闵行某小区购买了房屋和一个地下车位的产权,该车位长约6米,宽约5.3米,建筑层高2.2米,建筑面积为44.46平方米。
由于当初协议里并没有明确只能停一辆车,所以严某想在这个车位里并列停放两辆轿车。
然而,严某的停车方式遭到物业的制止。
2019年6月18日,严某报警称被物业工作人员拦在门口,不让自己的车进入小区。最后,他只能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外,并因此产生了一大笔停车费。
就停车数量问题,双方展开争论:
严某
我花重金买的产权车位,怎么使用是我的事,我又没碍着别人,怎么就不能停两辆车了?
我们现在收到其他业主的投诉,您所购买的是标准车位,而非子母车位,按照规定,您只能停放一辆车,不能超出划线区域使用。
物业
严某
我买的车位在拐角处,车位产证面积44.46平方米,我停放的两辆车虽然超出了划线区域,但并未超出我所购买的车位面积。
业主所购买的车位使用面积应以划线为限,超出划线区域则会侵犯其他业主利益,现在我们收到业主投诉,有权对您停放两辆车的行为予以制止。
物业
双方就车位停车数量问题,始终无法达成一致。
2019年10月10日,严某一纸诉状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主张物业停止妨碍其合法使用车位,在小区公告栏里赔礼道歉,并支付停车费23200元。
法院:车位的合理使用范围
应以地面划线为准
一审法院认为,严某主张的两车纵向并列的停车方式:
在车尾与墙体保持0.50米距离的情况下
其车头必然占用部分公共通道,造成其他车位停放的困难及安全隐患;
在车头不占用公共通道的情况下
车尾已几乎触碰至墙体,以该方式停放车辆,车尾占用规划设计中预留的公共部位,亦不符合安全要求。
因此,严某所述的停放方式必然占用公共空间并存在安全隐患。
而物业公司依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中的约定,对严某的上述行为予以规制及管理并无不当,未侵害其所有权,故对严某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严某对一审判决不服,认为自家车位面积比别人的大了11平方,只停一辆车并不合理,所以提起上诉。
2月23日,上海市一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关于业主在车位产证面积44.46平方米的范围内均享有所有权的观点,缺乏依据。
严某认为由于车位所在位置的特殊性,根据不动产权证记载的车位面积44.46平方米,其有权使用车位划线部分以外的周边部位,故而可以纵向停放两辆车。对此,上海一中院认为不动产权证上记载的车位面积系包括车位专属部分与公摊部分面积,故不能仅根据不动产权证的面积来确定车位的专属部位。
一般而言,地下车库车位权利人所使用的专属部分,以车库地面划线范围为限,同时根据车辆的款式大小差异,适当超出划线部分亦属合理范围。
停车位的使用若涉及业主共有部位,应由业主共同决定。
严某确认其车位地面划线范围与其他车位大小基本相同,根据车位平面图所示以及现场所见,严某车位的划线区域距离墙体尚有一定距离,该部分并非严某车位的专属区域。严某若将两辆车纵向停放在横向车位内,则车辆的头部和尾部均大面积超出车位线,显然已不属于合理利用的范畴,同时亦会侵占到业主共有部位,而严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行为征得了小区内其他业主的同意。
二审法官认为,业主对产权车位应以地面划线范围为限合理使用,不能简单地把车位产证面积等同于自己可以使用的占地面积,超出车位划线范围的区域属于业主共有的公摊面积,若业主对公摊面积的使用超出合理范畴,应征得其他业主的同意,否则物业有权予以管理和制止。
上海一中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事
网友也有不同看法
不少网友支持法院的判决,“从安全考虑,就得按照标准来”:
也有网友认为,“只要不影响别人停车、出车就没事”:
对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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